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公 告

张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苗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早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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