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6月20日,丁某自备车辆到某物流公司某营业部从事快递投递工作,工资按计件核算,双方每月结算工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该营业部给丁某支付工资2903元。2019年1月31日,双方发生争议,该营业部遂将丁某踢出了工作群,停止了丁某的工作。丁某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公司称,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丁某不服,他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巧儿说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丁某自备交通工具,按件计酬,每天按时到营业部领取快递,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投递工作,说明丁某与该物流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应该依法解决,营业部将丁某踢出了工作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营业部应当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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