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某房产中介公司(下称受托人)与刘某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约定刘某将自有房屋委托受托人出售,在同受托人提供的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受托人支付佣金为成交价2%;刘某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客户自行成交。同年7月22日,杨某与受托人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杨某在看过该房产后一年内,自己或关系人与受托人介绍之房产业主以不通过受托人的任何途径成交的,杨某愿意按委托书约定承担该房屋成交价的所有中介服务费3%,2015年8月4日,杨某利用受托人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刘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并于2015年8月5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刘某绕过房产中介公司直接与杨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并办理过户登记,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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