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请问庾某某可以起诉要求黄某某承担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然没有直接砸中庾某某,但由于该行为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该结果和高空抛物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侵权人黄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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