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山区小学因年久失修,校舍已属危房,在教委安排的一次参观活动中,一私企老板当场表示捐款10万元,当地电视台也对此进行了宣传,但其后该老板后悔,不愿捐款,该小学能否请求其支付此笔捐款呢?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特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该小学可以依法请求该私企老板支付10万元捐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救灾、扶贫、公益性质的捐赠是不可以撤销的。该私企老板承诺捐赠10万元的行为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不是其想撤销就可以随意撤销的。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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