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岳某(男)与曹某(女)经人介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岳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由于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希望在财产的分配上能够保障自己的生活,曹某能够依法争取这份权益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民法典》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制度的设立和对家务劳动社会价值的肯定,曹某可以诉诸法院,依法请求相应的补偿,但是具体补偿数额还需要法院在审理中参考一些具体的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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