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公司可否降低员工工资?

基本案情: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刘某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由于疫情影响,刘某从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而到了月底,公司发通知表示,“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刘某对此不认可,他表示自己居家办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并且多次向公司人力部门提出异议,均未得到有效处理。企业有权依此降低员工工资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企业应当在遵照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明,才能对劳动者的薪资进行降低。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降薪意味着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本案中,该公司安排刘某居家办公,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另外,虽然可能因疫情影响,刘某个人的工作业绩受到影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业绩提成部分,与月基本工资并无关系,因此该公司作出的降低员工月基本工资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刘某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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