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公司员工李某下班后将车辆停放于单位门前的车位,将车钥匙交给保安王某,并让王某转交给前来取车的车主吴某。王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辆从车位挪出,并造成过往行人吴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找到王某和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认为,当时是下班时间,王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拒绝赔偿。应该由谁来承担吴某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呢?
巧儿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王某因自己驾车不当造成吴某受伤,根据法律规定,需对吴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某作为借用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应当履行车辆归还前的保管义务,其将车辆钥匙交予他人,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被他人使用的后果,李某对于这一结果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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