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孙某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即通常意义上的“老板”。李某担任监事。股东出资比例:孙某占64%、李某占36%。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2017年至2019年,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孙某个人决定以每月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为自己发放工资,后又指使该公司会计篡改原始会计凭证。孙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巧儿说法: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孙某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为自己发放每月三万元工资,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又指使会计篡改凭证,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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