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女士与卢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王女士有一个儿子梁某,卢先生有两个女儿,婚后二人未再生育子女。2018年,卢先生因病去世,骨灰安放在某骨灰堂,梁某持骨灰安放证,卢先生的女儿持骨灰寄存卡。但是双方在陆先生骨灰安放的位置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王女士在与梁某和卢先生女儿沟通无果后,将子女诉至法庭,要求子女共同配合自己提取丈夫的骨灰并妥善安葬。谁有权利决定卢先生骨灰安放的位置呢?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逝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卢先生虽然已经去世了,但其骨灰不属于一般物品,而是由人的遗体转化而来。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骨灰保管和安葬的权利顺序,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如果逝者的近亲属对逝者骨灰的归属产生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应当依照亲属的亲疏远近确定逝者骨灰的归属,王女士依法有权要求子女配合完成卢先生骨灰的安放。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