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利用网络支付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吗?

基本案情:杨某某系南京某网络游戏公司工作人员,具有能够进入该公司游戏系统后台的权限。某日,杨某某在该公司经营的游戏平台上注册了实名账户,玩起了公司新出的游戏,该游戏的游戏币为充值“元宝”,1元人民币在不同充值平台可购买8~10个不等“元宝”。某日,杨某某偶然发现游戏的某充值平台中充值渠道存在支付漏洞,遂自行编写程序,多次利用信息支付漏洞发送虚假的充值成功信息实施异常充值,获得“元宝”,累计获得虚假充值“元宝”11万余个。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杨某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审核漏洞,编写特定程序,通过向网络支付平台发送虚假支付成功信息,进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取得对游戏币的占有,应以诈骗罪论处。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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