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与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2日,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A小区二期”工程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对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1036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对建筑面积提出异议,庆阳市某县住建局依据测绘报告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变更,变更罚款为906468.55元。2019年3月8日,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2020年10月31日,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就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A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11月2日决定对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没款共计4184908.50元,补建停车位13个的行政处罚。同日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对A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存在超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缺少绿地、缺少停车位、建筑加层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2020年11月23日,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一审审理后裁定不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裁定,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驳回一审裁定,判决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暨机构整合前的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先行履行责令停建、限期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法定程序职责,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且施工完成后才核发了与实际完工工程不相符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以庆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为由作出的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对2018年以前就已建设完工,在2018年作出处罚后,又以超建违法行为再次处罚,其做出的两次处罚之间的关系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与其内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自相矛盾。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复议申请人庆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中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倒推行政机关认识自身执法中的不足,及时改进,提高行政机关执法办事能力,树立行政机关执法权威。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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