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2月,王某应邀参加同事孙某夫妇的搬家宴。聚会到尾声,王某已醉酒至睡眠状态,孙某夫妇及其他同事遂将王某安排到酒店住宿,并委托同样饮酒的赵某与王某同住,代为照管。彼时,酒店客服提醒将王某送医,孙某夫妇等人未理睬。次日早,王某被发现因饮酒过量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王某近亲属以孙某夫妇及其他12名参加宴会的聚餐人未能尽到对王某饮酒善意提醒和及时送医等义务致其死亡为由,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共计赔偿77万余元。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夫妇作为宴席组织者,对参加宴请的人员负有相应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孙某夫妇在王某严重醉酒状态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而委托同样饮酒的被告赵某与王某同住,存在疏忽大意,导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故孙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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