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全方位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韩 强

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步增长态势,且未成年人犯罪涉及领域愈加广阔,犯罪手段愈加多样化,检察机关仅靠自身履职难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效果。因此,必须全方位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及不良行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指检察机关通过链接各类资源、搭建协作平台,推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其价值主要表现在,有利于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有利于满足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现实需求、有利于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三个方面。

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通过联合社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专业服务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效衔接,疏导、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针和原则的探索实践。自2018年最高检提出要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以来,全国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不诉率持续上升,2022年1月至9月,全国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66.6%、57.6%。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是造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困难的原因之一。同时,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专业人才匮乏,也是导致检察机关无法落实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重要原因。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构建以来,检察机关将社会调查、家庭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委托给社会专业机构,既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获得专业的帮助,又提高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效率。2020年至2022年9月,全国共有3747名涉罪未成年人在检察机关与各方帮教下,回归校园、重返社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检察机关受办案期限、案多人少、专业知识欠缺等因素的限制,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落实不够到位。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通知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派代表到场参与讯问全过程,开辟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将社会调查工作交由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完成,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有效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特别程序,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运行过程中还存在顶层设计不完善、支持系统不完备、保障机制不健全三个方面困难和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各级政府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但因缺乏相对统一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导致相关职能部门权责界限模糊、工作重复交叉、联动协调不够、资源重复投入等,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作用发挥受到局限。

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中,提供者供不应求和接受者需求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人数分别为55379人、73998人,而全国正常运行的心理咨询机构数量不多,且大多聚集在一线城市。此外,提供社会服务人员专业性不强、部分地区司法社工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服务保障能力不足、资金来源渠道不畅通等,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与检察机关配合帮教矫治涉罪未成年人的效果。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关键在“社会支持”,难点也在“社会支持”,如何统筹协调好各方力量,突出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实现“1+1>2”的实践效果,是全方位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重中之重。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作用,制定符合本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明确职责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搭建未成年人保护合作平台,由检察机关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平台,平台受理后统筹分流至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建立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资源库,对需要社会组织协助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可通过平台公开有偿引入。要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建立更加多元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政府发挥引领作用,包括政策引导、物质保障、组织协调、宣传引导等;社会组织、社区和学校要参与和配合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培育孵化、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和专业力量;家庭成员要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监管、教育、保护的责任。此外,各地政府要将专门学校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整合各方资源,筹集专项资金,简化审批流程,推动专门学校建设项目尽快落到实处。

加强人力财力保障,提高司法社工专业性。在引入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时,开展有计划、分步骤的岗前培训,建立健全质量反馈、服务评价机制,帮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服务质效。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社会支持体系的持续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宣传引导公益基金或慈善组织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未成年人,增设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服务专项资金。探索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科研立项,通过申请科研项目获取资金支持。

(作者单位: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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