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老人可以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吗?

基本案情:老王中年丧偶,因子女在外地工作不能在其身边尽孝,后来老王请了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小高照顾自己日常生活起居近20年。如今,老王已是98岁高龄,感到时日无多,便立下遗嘱,其现在居住的房屋由长子继承,但老王念及保姆小高多年照顾自己的情分,考虑到自己死后小高在城市中无一立足之地,便希望多年照顾其起居的保姆小高继续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直至百年之后,老王应该怎么做?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老王可以以合同或遗嘱的形式赋予保姆小高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小高在合同或遗嘱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对老王的房屋进行占用、使用,无论老王房屋所有权是否转让,均不影响小高居住权的实现。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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