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8月,公司A在公司B处购买了33公斤的焊条,公司A收货后认为焊条外观不符合合同约定,遂与公司B协商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将货物退回。
公司A通过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将上述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以子母件形式托运(快递子母件就是一票多件,是快递公司为了方便多个物件一起发出的一种包装方式)。在运输过程中,子母件中的母件丢失,导致公司A无法在B处退款。
公司A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快递公司认为公司A未购买保价服务,只能按照不保价的条款即不超过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公司A在下单时,下单界面并未使用特殊或明显方式提示用户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也未对免除或减轻快递公司一方责任等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公司A下单时,系统默认同意所有契约条款。因此,法院认为上述条款不能成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公司A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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