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内通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牛建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甘肃海内通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牛建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甘1027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肃海内通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牛建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贷款本金61882.05元,支付至2022年11月7日的利息(包括利息及逾期利息)335.91元,合计62217.96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至判决执行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1882.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5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56元,由甘肃海内通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牛建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原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