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李住在三楼,为了锻炼身体走楼梯,不乘坐电梯,故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费。这是否合法?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不能以放弃使用权利为由,拒绝支付为了该共有部分正常使用所应交纳的费用。
本案中,小李作为业主,电梯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小李不能因放弃使用权力,而拒绝缴纳电梯费。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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