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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庆阳市农村住房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召开《庆阳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8月6日上午9时

地点:西峰区什社乡李家庄村

二、听证事项

就《庆阳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听证:

(一)规制的制度安排

1.第七条【居民点规划管理】 推行农村住房建设以自然组为区域规划居民点布局管理制度。塬区和川区一个自然组规划不超过两个居民点;其中,董志塬区一个自然组规划不超过一个居民点;山区一个自然组规划不超过三个居民点。

对已经形成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优先纳入居民点规划选址。但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禁止规划选址居民点的除外。

居住交织的区域或者按照村民耕作习惯,鼓励自然组联合规划布局居民点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鼓励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低效和闲置建设用地。

禁止在规划的居民点以外批准宅基地或者擅自占用土地新建住房。

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制定。

2.第三十六条【告知承诺】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开工前,村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就下列工程建设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已经依法取得该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和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或者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

(四)有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具体措施及技术装备;

(五)特殊施工的,应当承包给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施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未经承诺,不得开工建设。

(二)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

1.第七条【居民点规划管理】 禁止在规划的居民点以外批准宅基地或者擅自占用土地新建住房。

2.第十一条【规划采购协议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单位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要求。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农村住房居民点规划的预留土地空间,并在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中标明地块,出具建设用地管理图则。

3.第十九条【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经批准在居民点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房的,应当提交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承诺。但是,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且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鼓励通过自愿有偿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申请建房村民提供析产分户协议,即可办理,不得设置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4.第三十条【村民建房设计要求】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使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者取得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图纸,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和通用设计标准。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和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技术标准。

5.第三十一条【村民建房资质要求】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将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承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中,二层以上楼房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单跨五米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应当承包给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

其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程可以承包给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6.第三十三条【施工准入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禁止借用他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承包工程。

禁止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7.第四十条【建设质量要求】 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8.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规定】 经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9.第四十五条【农村住房变更用途规定】 农村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公益性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申请安全质量鉴定,并取得合格证明。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行政处罚衔接和设定

1.第五十五条【违反居民点建房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建房村民在规划的居民点以外擅自占用土地新建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第五十六条【未履行规划编制义务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规划编制单位未在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中标注地块或者未出具建设用地管理图则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第五十七条【未履行建新拆旧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在承诺的三个月期限内拆除原有住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原有住房;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的,应当同时注销;逾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组织拆除。

4.第五十八条【未履行建房设计义务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村民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者使用未取得设计注册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设计的图纸,或者未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和通用设计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图纸不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技术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5.第五十九条【未履行建房资质义务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将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或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6.第六十条【违反施工准入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或者未取得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或者未取得乡村建设工匠证书承包工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施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处施工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7.第六十一条【违反承诺并擅自施工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工前村民未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承诺,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8.第六十二条【未按图纸施工和偷工减料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无图纸施工,或者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偷工减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施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依法赔偿损失。

9.第六十三条【未履行竣工验收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施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第六十四条【未履行住房变更用途鉴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或者公益性用房,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三、报名时间、期限及方式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2023年8月4日(星期五)12:00前,填写“立法听证会参会人员报名表”,邮寄或者直接送达庆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地 址:西峰区庆州西路1号

邮 编:745000

联系人:贺 飞

电 话:0934-8276643

四、听证会其他要求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参加听证会,并准备书面发言材料。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客观、公正反映群众诉求。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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