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刘某要求缴纳物业费,诉讼中刘某认为涉案房屋与开发商的样板间存在差异,开发商宣传和实际参观的带有阁楼,但实际上是闷顶,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其购买房屋,导致未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不应由刘某交纳。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与刘某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某物业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其有权收取物业费。刘某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合格、未完成房屋验收交接等问题,均属刘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不能成为其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正确选择维权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向行政机关举报、诉讼等途径解决。

本案中,业主刘某居住的房屋是开发商的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和房屋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对小区和业主进行管理和服务,与房屋存在的遗留问题不存在法律关系。刘某需按照已经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缴纳物业费。对房屋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另行起诉房屋开发商解决。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 2023-08-12 1 1 陇东报 content_32664.html 1 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