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谭某系其父母于2010年7月27日生育的婚生女,后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9月1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解除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无异议;3.孩子谭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年给女儿支付生活费4000元;4.双方无共同债务等。”离婚后十多年来母亲一直未履行向谭某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现谭某已进入初中,父亲的收入无法满足谭某的基本生活开支,希望母亲履行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支付2022年3月15日前下欠的抚养费46000元;自2022年4月起按每月333元的标准支付谭某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巧儿说法: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少有所养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谭某父母离婚时已就谭某抚养费的标准、期限等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予以支持。但离婚后,女方未能依法按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影响了孩子的生活质量,孩子寻求法律帮助应予支持。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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