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月,小明向小王借款3万元,小明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18年1月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小王多次要求小明还钱,小明并未归还。
2020年6月,小王再次要求小明还钱,小明却坚持不还,还辩称,这笔借款已经过了3年,即使告到法院,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小明可以不还这笔借款吗?
巧儿说法:小明必须偿还这笔借款。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效果,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小王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在诉讼期间多次催要,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应当从催要时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更何况最初诉讼时效应当从借款到期时间算起,不是从借款时间算起。
因此,这笔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小明没有理由不还借款。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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