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于2014年入职某医院。2016年3月,双方签订《进修合同》约定派陈某进修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陈某必须服务满五年,否则要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补助、进修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少服务一年应赔偿违约金1万元及其他损失。
该次进修共花费8560元,医院按相关规定向陈某发放了进修期间的工资。陈某进修结束后回到某医院工作,离服务期满差48天时提出辞职。医院遂主张要求陈某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要求陈某退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依据不足。
陈某提出离职时离服务期满还差48天,故应向医院支付该48天对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巧儿说法: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决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医院和陈某双方签订《进修合同》约定派陈某进修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陈某必须服务满五年,否则要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补助、进修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少服务一年应赔偿违约金1万元及其他损失”属于不平等条款,于法无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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