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梁某于2020年11月6日入职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以某咨询公司的名义与梁某逐年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工资由汽车公司发放。汽车公司与咨询公司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其中对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均未作约定。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未对梁某进行任何管理。梁某因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等。法院判决:应认定汽车公司与梁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由汽车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巧儿说法:用人单位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本案中,咨询公司从未对梁某进行过管理,双方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汽车公司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应为无效。虽然梁某与汽车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某按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汽车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工作是汽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报酬亦由汽车公司支付,双方具备实质劳动关系特征。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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