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各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国家能源价格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天然气行业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409号)、《甘肃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甘发改价管〔2018〕1017号)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法定程序,在依法组织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提出了镇原县城区分类用户配气价格拟调方案,经五届庆阳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标准
镇原县城区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6元/m^3;集中供热用气配气价格为0.5元/m^3;工商业用气配气价格为0.77元/m^3。
二、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标准自2023年9月15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1. 超过燃气表具最长使用年限(10年)的到期表具应换尽换,更换费用及安装报警器、自闭阀费用暂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在下一次配气价格校核中纳入配气成本统一核算。
2.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生产和供需衔接,保障我市天然气供应稳定;不得以改变计价、增设环节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配气价格,擅自增加法定收益。
3. 市场监管部门要跟踪开展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价、推迟调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本次调价工作顺利进行。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