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农村盖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王某在农村专门承接建房工程,接到工程后和房主谈好总价款,再找到和自己相熟的盖房工人进行施工,由王某按天发给盖房工人报酬。2013年5月3日,在一次建房施工中,工人张某在房顶工作时不幸坠下,造成小腿骨折,王某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张某的家属找到王某要求进行赔偿,王某认为张某是在给房主建房的过程中受伤的,应由房主进行赔偿。张某的家属又找到房主,房主认为自己将建房工程包给王某,张某是王某找来的工人,应当由王某进行赔偿。张某到底应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呢?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及其家属应该向王某主张损害王某赔偿。张某与王某系劳务关系,张某受王某雇佣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房主将建房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个人王某承建,存在选任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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