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规定和李振昱的辞职请求, 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振昱辞去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规定和李振昱的辞职请求, 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振昱辞去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