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高速公路发生刮擦后,两车驾驶员下车在高速公路车道行走。后刘某驾驶轻型货车撞到了在高速公路逆向行走的陈某,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小某等5人(受害人陈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刘小某(轻型货车登记所有人)及保险公司赔偿60余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上述轻型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刘某用该车在APP上接单送货,并收取运费,讼争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在接单送货,其使用性质由非营运车辆改变为营运车辆,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案情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车辆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刘小某未将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免予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相比非运营车辆,营运车辆日常参与道路交通的频率、路程等不同,面临的道交风险更大,投保的费用也更高。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赔商业三者险。有意愿从事车辆运营的轻型货车司机,一定要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切不可因保费增加,心存侥幸,直接盲目上路。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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