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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不戴头盔导致受伤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1日,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周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时,电动自行车倒地,致周某受伤,造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吕某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与吕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事故发生后,吕某的近亲属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周某分别赔偿董某的部分合理损失。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吕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乘坐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其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其自身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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