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明知驾驶员“酒驾”仍乘坐,发生事故后乘车人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基本案情:赵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某日,二人在李某家饮酒后,李某搭乘赵某驾驶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前往某处,途中三轮车失控与山体接触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赵某与李某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赵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过错也是承担法律后果的因素之一。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酒后不应开车的交通规则,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还主动搭乘该车辆,应当属于对法律明令禁止性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故应当认定李某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本案中,李某明知驾驶人饮酒驾车仍乘坐,最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好意同乘时无偿搭乘人明知车辆使用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机动车使用人可能存在重大过失,但因无偿搭乘人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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