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抗辩已向债权人支付了利息,但债务人举证能力较弱,仅提交了部分利息的微信转账记录。债权人否认已收取其他利息,拒不向法院提交其收款明细。法庭并未采取传统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的方式,而是依据“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责令债权人向法庭提出该书证,并向债权人送达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
债权人在知悉该制度的意义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向法庭承认了收取利息的事实。最终,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巧儿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书证提出命令的出台是由于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不总是能够掌握所有对其有利的证据,该证据反而由相对方或诉讼外第三人所控制。
在此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对方提交证明己方主张证据的诉讼活动,有利于在民事诉讼中查明案情,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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