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反悔?

基本案情:刘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后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并且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共有的房产归儿女所有,各占50%。之后,刘某未履行义务,谢某诉讼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孩子名下,各占房屋产权的50%。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在刘某名下房屋产权过户至两孩子名下。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巧儿说法: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是基于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的整体权衡和考量,亦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基础之上,具有身份关系属性。

本案中,被告刘某与谢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相关民政机关备案,内容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根据案涉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已就案涉房屋的分割处分意见作出明确约定义务履行。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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