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课间,学生张某拉拽学生李某打闹,致使李某摔倒,李某的左腿骨折,其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的家长以李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的监护人和学校给付李某合理的赔偿。法院认为,张某应对李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各项损失11万元,张某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8.8万元,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2.2万元。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造成李某身体损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李某身体损伤的后果,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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