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席某与查某系夫妻关系。查某与杨某系通过酒吧认识。查某约杨某到三亚游玩。查某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杨某应支付的费用五千余元。席某发现后,起诉杨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查某向被告杨某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查某的行为侵犯了席某享有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属,违背公序良俗,故对原告的诉讼予以支持。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
婚姻存续期间,若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除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赠予合同的效力认定入手,从保护合法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维护了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
因此,本案中查某与杨某的所有费用,席某都有权追回。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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