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2日,被告刘某在原告黄某处借款31000元,约定3天内归还原告,并出具了欠条。
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刘某于2021年12月2日找到其妹妹刘某为其提供担保,承诺2022年1月2日前还清。被告刘某共偿还原告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31000元,并支付依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6个月的利息1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700余元,共计29700余元;被告刘某妹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黄某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已偿还原告2000元的事实,由于原告予以确认,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刘某妹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刘某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具担保书明确约定刘某不能还款时由其担保在一个月内还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因此,被告刘某妹妹应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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