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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共利益纳入司法保护之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庆阳探索

庆阳融媒记者 路世玲 孙玉珍

公共利益,曾因“公共”二字而被觊觎、漠视、侵占甚至破坏,其案件呈现出领域的广泛性、侵害的长期性、发现的隐蔽性等特点,维护、整治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管理难度大。

2017年6月,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个满载公共利益的新型列车,全面换装“检”字号发动机,快速前行,成为司法为民的生动注脚。

此前,2015年开始,我市作为甘肃省8个试点地区之一,提早发“车”、勇于开拓,通过“内部互动、横向互通、多维互联”的三维互通法,以“我管”促“都管”,抓溯源、治根本,走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庆阳实践之路。

破冰——

牵引司法公益入轨

经由国家一系列的立法跟进和制度修补,公益诉讼得以真正落地。但这项“新生事物”经历了立法和突破后,实践道路并非一帆风顺。

2015年至今的近10年时间,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春芳来说,是一个“出战-受阻-突破-聚合”的过程。

“检察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甚至可能把行政机关‘告’了。”陈春芳说,公益诉讼打破了检察机关之前的工作模式和思维定式,一些行政机关害怕被找麻烦、追责任,难免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

“从案子找‘我’转换成‘我’找案子,公益诉讼入轨的第一步就要转变司法理念。”陈春芳说,就这一步就遭遇了现实尴尬:无案可立、无案可诉。

2016年3月,《陇东报》报道了西峰区武家川河流污染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跟进,督促整治,最终,西峰东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武家川河流水质污染明显减轻。

摸索出星点经验后,全市检察机关把寻找线索的触角延伸到信访入口、案件出口中,发掘线索27条,实现公益诉讼线索在履职中发现。

公益诉讼在我市的破冰之案当属庆城县驿马镇太乐村的高空火炬排放尾气案。多年前,太乐村种植的农作物早熟、减产,麦粒变黑、苹果长黑斑。村民们一致认为是建在村里的某公司轻烃厂高空火炬排放尾气所致。

2016年4月,接到反映后,市人民检察院和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动,调取证据,深入研讨,并经环保部门认定,该厂属违法排放,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子午岭林区法院当庭判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和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该案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启动后,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当庭宣判案件。

涉案部门表示,公益诉讼不仅使涉案事件得以有效纠正,也教育了他们,对今后工作有极大推动作用。

“要不是这个厂子的高空火炬被妥当处置,我们村的农田、果园还在遭殃呢。”太乐村村民王育祥经营的果园2023年收入近2万元。今年春季,果树花苞繁盛,“今年肯定还有个好收成。”王育祥充满期待。

破题——

突破公益诉讼藩篱

“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充分发挥‘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补充之诉’的作用,办理了一批事关民生民利的案件。”谈起公益诉讼,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书记员张博鹏说。

张博鹏参与办理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让他印象最深的是庆城县任家水沟污染治理案。

2021年4月,张博鹏和同事在日常巡河中发现,任家水沟溪流流经街道的一段河道垃圾堆积、污水横流、臭气熏天,恶劣的环境让周边居民和商户苦不堪言。

张博鹏等调查走访后,向当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令其限期整改。收到建议后,该镇政府积极配合,实施任家水沟生活污水排污及河道护岸项目,清理了垃圾,新建水沟两岸护坡140米,铺设安装排污管道260米并接入污水处理站,既解决了周边群众排污难题,又保障了防洪泄洪需要。

“作为一种公益保护途径,公益诉讼突破了‘公益’与‘诉讼’的藩篱,可以直面公共问题,但准确把握法律监督的功能、价值目标和权力边界,实现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并不容易。”张博鹏说。

检察机关需在认同多元主体价值的基础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这成为我市各级检察机关打通公益诉讼藩篱的突破口之一。

2023年8月,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住宅楼地下室改造为职工食堂,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有关职能单位开展执法检查,责令该物业服务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受邀对行政执法行为全程监督。当年9月,职能部门相继函复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形成‘检察监督+消防监管+安全治理’的工作模式,有效保证了16幢住宅楼、4000多名居民的消防安全,实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其他级别事故的工作目标。”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田兴东说。

破圈——

延展公益诉讼半径

“公益诉讼就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需要检察干部扑下身子监督。”这是历经近10年公益诉讼的酸甜苦辣,全市检察干部职工的共同感受。

子午岭林区是我市最主要的生态屏障、水源涵养林,还孕育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林区的珍稀物种也引来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

2020年11月,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只征得刘某同意,采伐刘某家杨树57棵,遗留多个半圆形土坑,使林区资源、生态环境受到侵害。

2021年1月12日,正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确认,涉案杨树木料原木材积15.828立方米,合立木材积36.809立方米,木料价值6564元。同年3月8日,正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正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刘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审理期间,为避免出现“人坐刑期满 荒山依旧在”的局面,实现“毁一棵树、补一片林、育一群人”的效果,判令王某、刘某补植刺槐171棵,缴纳生态修复费用,预算经费为4446元。

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市人民检察院推动西峰区、华池县、宁县、合水县、正宁县等县(区)人民检察院与子午岭林区检察院,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庆阳子午岭天然“碳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线索-立案-鉴定-调查-起诉-修复-监督”闭环管理,有效破解地方和专门检察院监督力量分散、职权交叉的现实难题。

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在法律明确赋权的“4+10”领域外,我市检察机关还不断延展公益诉讼半径,在文物保护、红色资源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探索。

坐落于华池县悦乐镇的朱堡子烈士墓群,埋葬着革命烈士。2020年6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墓群存在保护不规范、人为破坏等问题,遂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最终争取到省级专项维修资金260万元,用于该处墓群修缮。

在庆阳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的推动下,诉前磋商、办案督促、联合联办、跨区域合作、“自新补植”等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和制度应运而生,标注上了鲜明的庆阳检察印记。

“公益诉讼不仅是一项诉讼业务,更是一项社会工作。”陈春芳说,全市检察机关以始终如一的决心、革故鼎新的勇气、久久为功的毅力,经过多年推动,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由最初的消极误解到积极配合,由被动应付到主动争取支持的“两个转变”,让公益诉讼制度在庆阳真正实现了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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