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胡某分包了某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完工后,胡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当地人社局责令胡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却于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
巧儿说法: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胡某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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