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春节期间,张某用多年的打工积蓄,租赁了同村村民刘某等人的100多亩承包地,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预交了全部租赁费。随后,张某在租赁地上全部种植了水稻。
没想到,入秋后连降暴雨,因排水系统不畅致使秧苗全部浸没在水里。考虑到这种情况可能绝产,张某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由刘某等人退回部分租赁费,但均被拒绝。
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遭遇暴雨引发内涝,不属于不可抗力。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等人自愿协商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无权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刘某等人退回部分租赁费。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农业生产自然灾害保险获得赔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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