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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逾期未休视为作废”的规定合法吗?

基本案情:刘某入职某销售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通知刘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刘某提出其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该公司认为,刘某从未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刘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吗?

巧儿说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刘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企业“年休假逾期未休视为作废”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刘某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应补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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