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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前留下的“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李某与前妻有两个子女,后与王某再婚并购买了一套房。李某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遗嘱中,李某将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其他部分财产留给了王某,遗嘱的签名处,李某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李某死亡后,王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但是李某的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遗嘱不真实,是受王某胁迫所写,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的,应该作为遗产按法律规定按份额划分。那么,李某留下的“打印遗嘱”有效吗?王某可以按照遗嘱取得房子一半的产权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列入遗嘱的形式中,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本案中,李某在“打印遗嘱”中的签名处写上了自己名字并按手印,但是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也没有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的签名和年、月、日等信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留下的遗嘱不具有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李某与前妻的两个子女有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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