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胡某、何某是邻居。某日,胡某发现何某家出现浓烟和明火,当即敲门喊叫但无人应答,随即拨打119火警并呼告村民疏散。
与此同时,胡某用脸盆接水往起火点泼水救火。因胡某的及时救火,火势得以控制,未造成严重损失。因燃烧物掉落,胡某多处烫伤,同时家中财物受损,并因此耽误工作造成误工损失。现胡某提供相关费用支出证明,请求何某适当补偿各类费用若干。
巧儿说法:本案为无因管理纠纷。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胡某的救火行为避免了造成更大的伤亡和损失,客观上是为何某承担了相应的管理事务,最终受益人也是何某,施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情形。
虽然胡某在管理过程中没有产生费用,但他因此受到了损失,作为受益人,何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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