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为自己食用,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是否应被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某日,森林警察在对陈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其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和9块疑似“赤麂”的肉块。经鉴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为白鹇。陈某某交代,为了自己食用,他用购买的10个猎夹捕获了5只白鹇和2只赤麂并予以杀害。

巧儿说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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