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学校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刘某与胡某均为某小学学生。体育课期间,老师在操场内指导其他学生进行训练,刘某与胡某等部分学生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当时没有老师进行监管。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刘某撞到篮球架立柱上导致牙齿受伤,治疗费共计6322.39元。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学校的体育教师在上课期间无任何离岗行为,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为胡某的推搡行为,学校有完整的教案并签署了安全责任书,能够提供整个事件发生过程证明,尽到了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应在一定限度内免除部分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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