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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时在法庭中说谎话,殊不知已是犯法

基本案情:杨某某将仲某某诉至法院,称仲某某自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向杨某某借款共计139150元,至今未归还。庭审中,仲某某称其已归还40000元,并提供由杨某某签字确认的还款证明等证据。

经质证,杨某某对该还款证明予以认可,但对还款事实予以否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杨某某告知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杨某某均向法庭保证并如实陈述签署保证书。后又于庭后向法院出具检讨书,承认对还款情况的陈述不实。

巧儿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本案中,杨某某在仲某某已归还部分借款的情况下,仍坚持称仲某某未归还此款项,已构成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法院最终决定对杨某某罚款20000元。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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