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吴某、宋某、君某等三人以某装修公司的名义,与某市某物业服务中心签订《装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共同合作小区内业主室内装潢所需水泥、砸墙打洞等业务。
某市某物业服务中心入驻后,负责小区业主装潢所需材料的供应业务开展。
后吴某、宋某、君某等三人多次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该小区的业主、装潢公司的施工人员销售黄沙、水泥及承揽砸墙打洞等业务。半年期间,强迫交易十余次,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四万余元。
巧儿说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吴某等三人是以完成交易为目的,通过言语威胁强迫交易,且强迫交易十余次,金额达到四万余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刑法》的规定。因此,其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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