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盗挖出售高原泥炭,会有什么后果?

基本案情:杨某、扎某等人听说当地的高原泥炭能作为高品质花肥售卖,便开始非法采挖泥炭。两个月间,杨某、扎某等人先后三次盗挖出售泥炭共计1614.65立方米。案发后,6名嫌疑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巧儿说法:泥炭作为非金属矿产资源,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水源涵养、固碳增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盗挖泥炭,对于生态环境破坏极大。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违法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某、扎某等人非法采挖泥炭并出售牟利,构成非法采矿罪。

最终,人民法院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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