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日上午11时许,胡某骑自行车买菜回县城,途经某三岔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当场身亡,小车司机立即报警。经交警认定:小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胡某的丈夫张某得知其妻遭遇车祸的噩耗后,与儿子急忙赶到事故现场处理有关事宜。次日,张某与王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父子死亡赔偿金51万元,丧葬费3.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57.6万元。胡某的父亲得知其女不幸离世的消息后,找到张某父子,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应当平均分配,遭张某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的丧葬事宜等全部由张某父子操办,所花费用6万余元,剩余的死亡赔偿金51万元,应当由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7万元。
巧儿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合理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公民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是受害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得继承,但可以分割。
本案中,虽然胡某父亲年事已高,但其本人每月有退休金,张某父子亦不存在需要多分的情形,故法院判决由三人平均分配胡某死亡赔偿金51万元,每人各得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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