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老李立下遗嘱,将两套房产给无房的三儿子,剩余两套房产大儿子与二儿子一人一套,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大儿子知道后心生不满,不再探望老李和支付赡养费。老李一气之下重新立下遗嘱,将四套房产平分给二儿子和三儿子。两个月后,老李因病去世,大儿子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分房。那么,老李的两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呢?
巧儿说法: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撒回。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老李在立了第一份遗嘱后,在第二份遗嘱中对四套房产进行了重新安排,两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应当以老李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法定遗嘱形式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其他遗嘱形式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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