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现年6岁,就读于一所私立幼儿园。去年李某在县城举办的“六一”儿童节汇演中荣获一等奖,该幼儿园用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
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巧儿说法: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幼儿园没有征得李某监护人的同意就将其作为宣传广告形象,属于侵权行为。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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