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31岁的王某通过了笔试及面试后,于2021年5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到岗工作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
2021年11月下旬,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结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王某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发现王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王某主动辞职,王某不同意。公司遂以王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单方面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解雇王某吗?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本案中,入职时王某虽在婚姻问题上有所隐瞒,但根据她的工作性质,是否结婚属于她的私事,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王某的行为不能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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